居民規模未達到1500戶或按照零星地塊進行開發出讓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周邊區域適齡少年兒童入學(園)需求統籌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人口滿30萬的縣(市、區)應當規劃建設一所與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辦特殊教育學校,其他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特殊教育學校或開設特教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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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09:00 上傳
10月24日,《陜西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辦法》發布,1500戶以上小區要規劃建設幼兒園,3000戶以上小區要規劃建設小學、幼兒園。 學校規劃建設執行情況納入教育督導 《陜西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建設執行情況納入教育督導范圍;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開展一次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執行情況專項督導。專項督導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少年兒童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科學確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布局、辦學性質、服務半徑、數量和規模。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衛生健康、公安、統計等部門科學測算本行政區域內每千人口的入學(園)人數,作為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依據。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采取座談會、專家咨詢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專項規劃編制的依據及其主要內容等應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批準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于20日內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批準文件和中小學、幼兒園的辦學性質、數量、規模、位置等。 中小學校、幼兒園撤并應當先建后撤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撤并、恢復應當嚴格按程序規范進行。確因生源減少需要撤并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寄宿生學習生活保障等因素制定撤并方案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撤并方案應當采取座談會、專家咨詢會、論證會、聽證會、公示等方式廣泛征求專家、學生家長、學校師生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中小學校、幼兒園撤并應當先建后撤,撤并后原有校園校舍優先保障當地教育事業需要。 委托開發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驗收合格后應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 新建居民住宅區規劃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可以采取政府統建或者委托開發建設等方式進行。 采取政府統建方式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用地和建設費用。 采取委托開發建設方式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委托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委托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委托開發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經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移交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接管手續。 分期開發小區規劃建設學校應和首期開發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區規劃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開發建設的居民住宅區,規劃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首期開發建設時與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未按前款規定建設和交付使用的,住建部門不予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新建居民住宅區未按照規定規劃設計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不予立項,自然資源部門不得辦理規劃手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辦理開工手續。 學校周邊300米內不得新建集貿市場等嘈雜場所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選址應當對地質災害、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等因素進行全面評估,充分考慮校園周邊公共安全。 周邊10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殯儀館、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 周邊5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場所; 周邊3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嘈雜場所; 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 不得擅自變更預留教育建設用地性質或用途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保障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并及時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對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地性質或改變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線范圍內的土地;不得建設與教育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得進行與教育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變更教育用地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依法按程序批準,并安排不少于原規劃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有效面積的土地予以置換。置換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服務半徑、選址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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