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矛盾本應通過正確途徑合法、合理解決,切不可一時意氣,為泄私憤,用非法手段達到目的。近期,涇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破壞生產經營罪案件,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個月,宣告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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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14:38 上傳
6月19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因向其所在的涇陽縣安吳鎮崇德村沙溝東組及村鎮和上級環保部門反映涇陽縣孫某家庭農場養殖影響其生活環境問題未得到按期解決,為迫使該農場盡快搬離,王某使用自家的垃圾桶將玉米、小麥拌入農藥“敵敵畏”進行攪拌后,從孫某家庭農場北墻倒入場內,致使農場內125只雞進食后死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11647元。 被告人王某使用投毒的手段破壞生產經營,造成他人財產損失11647元,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法院對被告人王某作出了刑事處罰。 來源:三秦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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