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出生的男子秦大鵬一月內數次容留他人吸毒,終獲刑。近日,三原法院審結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秦大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12日前后、2019年8月17日前后、2019年8月20日前后被告人秦大鵬在其租住的三原縣金康賓館房間內三次容留吸毒人員周輝、徐大金等人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8月中旬、2019年8月28日晚被告人秦大鵬兩次在其租住的三原縣金康賓館內容留吸毒人員周輝、徐大金、周明浩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另查,被告人秦大鵬于2019年8月30日被公安局民警抓獲,同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2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秦大鵬明知是毒品,一月內多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秦大鵬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此節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關于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秦大鵬年齡小、應當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秦大鵬已經成年,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并且在一月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不宜判處緩刑,對其此節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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