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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咸陽市住建局網站發布了 《咸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事關咸陽房地產開發商及買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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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17:50 上傳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有力保障預售商品房工程建設,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部分重點信息如下:
預售資金的收存
第十八條
預售資金包括購房人按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業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全部購房款。開發企業應將購房人交存的預售資金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中轉、截留預售資金。購房人貸款購買商品房的,其貸款資金由貸款銀行或公積金貸款的代理行直接劃入資金監管賬戶, 開發企業不得另設其他賬戶收存貸款資金。
開發企業應與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銀行及監管部門共同簽訂商品房按揭貸款監管協議,協議簽訂后由監管部門將貸款銀行信息添加至監管平臺中。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明確監管銀行名稱、監管賬戶名稱及監管賬號等信息。
第十九條
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時,在監管平臺中將預售資金入賬信息與對應銷售房屋信息進行關聯操作,銷售房屋入賬金額達到監管要求,監管部門審核通過后,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通過貸款方式購房的,貸款資金入賬后開發企業應進行二次關聯操作,將貸款資金入賬信息與對應銷售房屋信息進行關聯,另設賬戶截留貸款資金或未及時關聯操作,監管部門查實后暫停辦理資金監管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監管賬戶出現不明資金入賬的,對確實不應進入監管賬戶的資金,待監管部門核實后,由開發企業申請予以退回。
預售資金的支取
第二十一條
開發企業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時,應向監管部門遞交付款申請資料,并在監管平臺中提交付款信息, 經審核符合付款條件的,監管部門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通知書并在監管平臺中審核通過付款信息。
開發企業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應提交以下資料:
1、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申請表;
2、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監理單位出具的《建設項目分項工程施工完成證明》;
3、用于支付工程建設所需的建筑材料、設備款項、配 套設施費用的,提供購銷合同、施工合同及發票;
4、用于支付稅款、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提供繳費通知書;
5、用于歸還銀行貸款的,提供貸款合同及還款通知書;
6、用于支付辦公支出的,提供合同、發票及相關資料;
7、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開發企業憑監管部門出具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通知書,到監管銀行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支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
開發企業申請支取監管標的額內的預售資金,應滿足相應的工程建設進度要求,監管部門進行施工現場查勘,按照監管項目工程施工進度表和資金使用計劃審核預售資金使用支出手續。開發企業申請支出工程款,應根據以下資金使用節點申請使用監管標的額資金:
1、完成主體結構工程至正負零,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標的額初始額度百分之二十五;
2、完成主體結構工程至封頂,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標的額初始額度百分之五十;
3、完成二次結構及安裝工程,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標的額初始額度百分之七十五;
4、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且集中交付,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標的額初始額度百分之九十。
第二十三條
監管銀行接到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通知書,并核查監管平臺付款信息后,按照付款內容于2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劃轉,并在監管平臺中進行資金支取確認操作。
第二十四條
預售資金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支取相關款項:
1、監管賬戶余額未達到監管標的額,開發企業要求支取用于非工程建設的款項;
2、建設項目施工進度、申請款項與工程施工進度表、資金使用計劃不一致。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監管部門通過監管平臺對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取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監管平臺發出預警信息的監管項目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對發生重大預售資金收存支取違規行為、或重大矛盾糾紛未妥善化解、或建設工程 施工進度緩慢存在停工隱患的預售商品房項目、或已認定為停工的工程,將該類項目作為高風險項目納入預售資金重點監管名單,采取全額全程重點管控模式,嚴格監督預售資金收存、支取。監管部門對存在風險的開發項目及時啟動預警機制,受 理并妥善處理有關預售資金監管的信訪矛盾糾紛,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置違規行為,并公開披露。
第二十六條
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平臺使用權限。
1、未按規定收存、支取預售資金;
2、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支取預售資金;
3、其他違反預售資金監管規定的行為。 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監管部門交由城市管理執法部 門進行處罰,同時將其行為記入開發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和人 民銀行的征信系統;情節嚴重的,由市住建局會同市級相關 部門實施聯合懲戒,暫停辦理開發項目預售許可。
第二十七條
監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人民銀行、銀保監局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新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1、未按規定辦理預售資金收存、支取相關手續;
2、發現開發企業違規收存與支取預售資金,未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3、監管銀行發生變更后,不及時將監管賬戶上的預售資金轉入新的監管賬戶;
4、其他違反預售資金監管規定的行為。監管銀行違規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監管部門 可與其解除監管協議,同時將其從監管合作銀行名單中刪 除。
第二十八條
貸款銀行未將購房人的商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至監管賬戶的,一經查實,暫停其按揭貸款監管相關業務,三年內不得作為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在我市開展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由此造成監管賬戶資金不足以完成工程建設而停工的,由監管部門報人民銀行、銀保監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工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協助開發企業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除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外,還應依法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相關部門以及銀行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泄露工作秘密的, 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明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其預售資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后,購房人按照購房合同約定支付給開發企業的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始,至開發項目監管樓棟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后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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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各市縣參照執行。
《咸陽市商品房預收資金監管辦法》的實施 將加強咸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 避免開發商違規操作挪用資金、停工爛尾等 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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