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咸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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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5 08:58 上傳
咸陽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有效遏制因燃放煙花爆竹對空氣質量造成的影響,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咸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咸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全市禁止非法銷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咸政發〔2021〕9號)有關規定,現就我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管理區域內全年全時段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二、自全域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之日起,繼續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收繳煙花爆竹制品,對銷售單位或個人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繼續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行為,收繳煙花爆竹制品,對當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對拒絕、阻礙相關職能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拒不停止銷售、燃放、拒絕繳交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各級公安、應急、生態環境、交通、市場、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門要嚴格履行各自職責,加大對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工作,加強檢查,杜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在元旦、春節等重要節日期間應當持續進行煙花爆竹禁止銷售燃放的公益宣傳,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
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各鄉鎮(辦事處)、村(社區)等基層單位,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煙花爆竹禁止銷售燃放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廣大群眾應當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禁止銷售燃放有關規定,增強安全、環保、文明意識,不銷售不燃放煙花爆竹,呵護藍天,文明過節,積極對非法銷售、燃放、運輸、儲存、攜帶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并向公安或應急管理部門舉報。
特此通告。 舉報電話:咸陽市公安局110 咸陽市應急管理局029-33658595、12350 咸陽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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