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有媒體報道“云南宣威一小學教師涉嫌性侵8名女生”事件,云南省宣威市委外宣辦14日通報,目前公安機關正對該案件開展調查,7月8日犯罪嫌疑人龍場鎮五里完小振興校點教師吳某因涉嫌猥褻兒童被警方刑事拘留。 據媒體報道稱,“宣威市龍場鎮五里坪村爛泥溝小學有8名女生被該校教師吳某性侵。7月5日,一位一年級學生的家長發現了孩子被吳某性侵的事實后報警。7月6日,當地派出所帶著包括小蘭在內的8名女生到龍場鎮衛生院做婦科檢查。檢查結果全部被派出所收回。經醫院檢查后顯示,被性侵的8名小女孩處女膜破裂,其中年齡最大的11歲,最小的1個只有5歲。” 云南近期發生多起學生遭性侵、強奸案 昭通鎮雄 2013年12月5日,鎮雄縣某小學校長報案,稱校內多名女生被一男子性侵。次日,犯罪嫌疑人、當地農民劉某被公安機關控制、刑拘。受害人小玉的母親王女士稱,除了小玉,還有8名女學生遭劉某性侵。 昭通永善 2013年11月8日下午6時許,永善縣委宣傳部官博通報,11月2日晚8時許,永善縣檜溪鎮人唐某某到檜溪中學學生楊某的宿舍玩耍。當晚,唐某某并未及時離開宿舍,反而于11月3日凌晨1時許強行與女學生楊某發生了性關系。唐某某隨后被刑拘。 昭通大關 2013年8月24日晚,時任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郭玉馳,將路邊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抱至家中奸淫。當年12月6日,郭玉馳獲刑8年。 臨滄雙江 2013年6月27日,雙江縣勐勐鎮同化完小教師楊紹春被刑拘,并被開除公職。楊紹春從2012年調到該校后,多次猥褻、強奸本校數名女生。 新聞延伸 最高法去年出臺“性侵”法案 與12歲以下幼女發生關系算強奸 2013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嚴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強奸未成年人一般不判緩刑 《意見》規定,對于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對于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準的除外。 嚴懲教師“校園性侵”行為 《意見》明確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專家解讀,監護人、教師等身份就是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意見》對這類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目的是嚴厲打擊“校園性侵”這種犯罪行為。 教室內猥褻判刑5年以上 《意見》規定,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意見》認定這些行為屬于加重處罰情節,構成猥褻犯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構成強奸罪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處罰。 校園發生性侵案學校應賠償 《意見》規定,未成年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損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據此向法院起訴要求上述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與12歲以下幼女發生關系算強奸 《意見》明確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于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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