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修正案擬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時候可以開始生二孩?獨生子女還有沒有獎勵?為什么生二孩休假時間短?——“全面兩孩”政策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上提出后,這些問題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在21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不難找到這些問題的答案。 修正案擬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剛剛過完38歲生日的張蕾近一個月又興奮又焦慮。興奮的是,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開完沒多久,本不抱多大希望想試試看的自己就順利又有了身孕;焦慮的是,不知“全面兩孩”的政策到底什么時候能正式實施,自己這種情況算不算搶跑?會不會仍然面臨處罰? “人口計生法修正案實施之日,就是‘全面兩孩’落地之時。”國家衛生計生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司司長楊文莊介紹,人口計生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條明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如果獲得通過,修正案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符合政策可獲延長生育假 “單獨兩孩”政策實施后,不少用人單位對生育假的規定為:符合晚婚晚育的,生育第一個孩子可享受產假及各種獎勵假合計約半年;而生育第二個孩子,只能休假98天。對此,不少準媽媽心懷憂慮,98天是不是太短了,既然政策允許了,為什么第二個孩子的生育假更短? 對此,人口計生法修正案草案對第二十五條做出修改,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據國務院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人口計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區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延長產假是重要的生育保障政策。”南京大學社會學院社會工作與政策系教授陳友華認為,生育政策的調整如果缺乏相關支持性政策,就很難達到效果。給予孕產婦更長的假期、建立更多的托兒所、幼兒園等措施,可以減輕二孩家庭的負擔,更有利于與人口政策的調整相銜接配套。 晚婚晚育、獨生子女不再獎勵 去年一則新聞引起社會熱議:在“單獨二孩”政策落地后,鄭州市民崔先生在申請生育二孩時,被要求退回這幾年領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共計1200元。生了二孩,獨生子女的獎勵是否還有? 國家衛計委主任李斌介紹,人口計生法修正案草案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同時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這一修改意味著,在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個孩子的父母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相關獎勵,但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可以享受獎勵扶助的,將可繼續獲得獎勵扶助。 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 江西農婦夏潤英2012年接受輸卵管結扎手術后吐血、腰痛、頭暈、嘔吐。2015年1月7日,她以一紙訴狀將當年對她實施結扎手術的地方計生委等部門告上法庭。這是全國結扎訴訟第一案。 今后,夏潤英們將可期待更多的法律保障。人口計生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條將“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李斌表示,根據生育政策調整,配套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因此刪除了原本帶有強制服務色彩的內容,規定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對兩孩之外再生育的相關情形做出了規定,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及代孕 修正法草案規定,具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倫理審查機構以及管理制度的醫療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注,可以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具體管理辦法和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根據衛生部2001年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包括“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 草案同時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這也延續了之前“禁止買賣配子、合子、胚胎以及禁止實施代孕”的規定。 國家勛章榮譽稱號 不得出售出租營利 21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的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明確,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不得出售、出租或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設“友誼勛章” 授予做出杰出貢獻的外國人 21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的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規定,國家單設“友誼勛章”,授予對中國做出杰出貢獻的外國人。國家主席進行國事活動,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勛章”。 股票發行注冊制提交審議 《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規定了授權事項、實施期限和相關配套要求三方面的內容。在授權事項中,草案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證券法關于股票公開發行核準的有關規定,實行注冊制度,具體事項由國務院做出安排,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根據草案,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為兩年,自授權決定實施之日起算。 再次明確“恐怖主義”定義 21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三審稿,對“恐怖主義”定義修改為:“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 2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制定規劃和措施,并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 對因保護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害,規定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或者實行相關政策性保險制度,中央財政予以相應補助,明確了中央政府相應的財政支出責任。 有技無照的民間中醫有望獲醫師資格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中醫藥法(草案)21日首次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草案提出,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 “現行醫師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適應中醫藥特點和發展需要,一些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無法通過考試取得醫師資格。”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中醫藥管理局局長王國強在向大會作說明時指出,根據中醫服務人員存在師承、家傳等培養方式的實際,在充分考慮醫療安全風險的基礎上,草案對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開辟了通過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獲得中醫醫師資格的途徑,即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風險組織開展分類考核,考核合格即獲得醫師資格,并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從事醫療活動。 草案規定,中醫醫療機構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采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于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 國家教育考試作弊擬禁考1至3年 2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明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對作弊考生可以終止考試、取消考試成績、停止參加考試1至3年。 草案指出,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抄襲他人答案的;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組織作弊的;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草案指出,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擬允許營利性民辦學校存在 2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明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 草案指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配。 草案明確,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并向社會公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 草案指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可以采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以土地劃撥等方式給予優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民辦學校發生變更與終止情況時,草案提出,民辦學校財產按照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償還其他債務。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教育事業。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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