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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9日,閆某駕駛著一輛小型貨車送貨,途中行至城固縣西環三路,在由機動車道駛入非機動車道時與騎電動車的女高中生周某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閆某打電話通知了周某母親后便將周某送往醫院治療。
民警在勘查現場時發現:駕駛員閆某對事故現場的描述和現場接觸點并不相符。事發現場有一輛牌號為陜FMXX92號輕型箱式貨車斜停在西環三路非機動車道上,旁邊是一輛頭朝東尾朝西的電動車,現場僅有貨車駕駛員一人,在電動車和廂式貨車上也找不到相符合的碰撞點。
辦案民警隨即將兩車暫扣,分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
經詢問學生周某得知:事發時閆某疑似駕駛著一輛面包車,在由西環三路機動車道駛入非機動車道時與她騎的電動車左側車把發生擦掛,造成周某和電動車摔倒。
周某母親也為此作證,在接到電話后趕到現場對現場車輛進行了拍照,肇事車號應為陜F5RXX6。隨后民警對閆某詢問,閆某支支吾吾不肯交待,辦案民警一一陳述現場勘查疑點,閆某不能自圓其說。
在鐵的事實證據面前閆某交待了事實真相:事故發生后,閆某和周某母親將周某送往醫院檢查,醫生檢查診斷周某為左側鎖骨骨折。
閆某見周某傷勢嚴重,想到陜F5RXX6號輕型廂式貨車只有交強險,怕保險不夠賠付,就想偷梁換柱用自己的另一輛廂式貨車陜FMXX92號車來頂替。隨后,閆某才撥打“110”報警。
經現場勘查、調查,城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本起事故作出認定,閆某破壞現場、偽造證據,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無事故責任。并在認定書中注明閆某的調包行為。
目前,周某已康復出院,閆某去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對閆某換車頂包的行為以拒絕賠付告知書作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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