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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修訂了《陜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8月5日發布,并于8月21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以往幼兒園分為公辦、民辦幼兒園不同, 新修訂實施細則適用范圍,對其中民辦幼兒園,分類為非營利性、普惠性、營利性三種,對幼兒園收費實行屬地化分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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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7 10:12 上傳
對幼兒園實行屬地分類化管理
修訂的實施細則適用于陜西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經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非營利性、普惠性、營利性)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對幼兒園收費實行屬地化分類管理。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
各設區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教育、財政等部門建立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費收費標準。不同等級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縣(區、市)域內相同等級的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應統一。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由區縣確定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在抵扣政府投入后合理確定。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應進行成本監審。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由縣(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后執行。
民辦(非營利性、營利性)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并按管轄權限,抄送當地價格、教育部門。其中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由各縣(區、市)教育主管部門商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統籌考慮政府投入、辦園成本、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最高收費標準。幼兒園在最高標準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抄送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后執行。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可對非營利性(含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確定的保教費標準進行成本調查,通過向社會公開成本調查結果和召開幼兒家長座談會等方式,引導幼兒園合理確定保教費標準。
不得收取書本費、特色教育費
除保教費外,幼兒園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為伙食費(含餐點)1項;可收取的代收費包括體檢費、保險費2項。保教費需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并統一收取,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收取書本費等其他費用。
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教費、住宿費可在規定標準基礎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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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7 10:12 上傳
不可抗力造成退費需按天數退還
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保教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預收費用。實行按月繳費的幼兒園,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費、住宿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按學期繳費的幼兒園,當月退費規定參照上述按月繳費的退費政策執行,剩余整月保教費、住宿費全額退還。
因園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幼兒不能正常入園的,幼兒園應當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住宿費。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不能正常在園的,幼兒園應全額退還所繳保教費、住宿費,造成幼兒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服務性收費應按未服務的實際天數據實退還所繳費用。
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幼兒園應通過門戶網站、公示欄、公示牌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主體、收費對象和退費規定、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主動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招生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的,對新招生幼兒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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